查看原文
其他

猥亵少女没事,见义勇为被拘,法律出什么问题了?

吴主任 吴主任 2021-02-09


2019年12月10号凌晨2时30分许,王勇(化名)接到了两位女同学电话,约去焦作市解放区杨树街一家名为二十五点的酒吧聚会。


他们吃饭中间,又来了两个男孩,其中一个男孩叫和某豪,坐到了女同学佳佳(化名)旁边,他们俩人不认识。和某豪喝了一会酒后,开始强行搂脖亲吻佳佳,佳佳反抗推开,并请求王勇带她离开。


随后,王勇拉着佳佳往楼下走去。没想到和某豪追了上去,又开始强行搂抱佳佳,佳佳反抗。


王勇上去把佳佳拉开,又走到马路边准备打车把佳佳送回家。这时,和某豪从马路对面一家商店购物后又追了过来,站到王勇面前,质问‘你啥意思’,话音未落,拳头就打在王勇脸上。王勇下意识地还了对方一拳,和某豪倒地,王勇又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脚,就送佳佳回家去了。


上述过程不仅得到被猥亵当事人佳佳的认可。民警也调取了监控视频,包括调查了解了相关证人证言,事发过程与上述描述完全吻合。尤其是和某豪先动手打王勇这一情节。


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办案民警郭灿勤表示“案情很清楚,并不复杂”。


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乎意料。


猥亵者和某豪的鼻子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,王勇被警方告知,他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,“估计90%会构成轻伤,王勇估计要负刑事责任,但在鉴定结果未出之前,双方可协调解决。”


和某豪一方将赔偿金从8万元降到了6万元,王勇家里无法拿出这么多钱。协商解决未能达成。


2020年5月7日,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(现并入解放分局)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称,该局正在侦查“2019.12.10”焦作市焦南和某豪被故意伤害”案,因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,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之规定,决定对王勇取保候审,期限从2020年5月7日起算。


2020年12月14日,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下达逮捕通知书称,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该局于12月15日9时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王勇执行逮捕,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。


此事引发舆论关注后,焦作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回应,称已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,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。


多数人都对检察的批捕表示不满,如果不是舆论强势关注,不知道焦作市的检察院有没有耐心成立专案组复查。


虽然很多人不满,甚至猜测检察院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,又或者猥亵者是什么背景。但是我们去翻相关的法律,当地检察院办案是有法可依的,王勇可以是见义勇为、正当防卫,也可以是故意伤害。


同类型的案件每年都有许多,但是判罚结果各不相同。


因为法律给予的解释空间太大了。


根据刑法规定,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,不负刑事责任,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
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这个说法就很模糊了。在本案中,检察院显然认为王勇把人鼻子打碎,已经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。但人们不禁要问,任何人介入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”时怎么可能像熟练工一样,防卫时总能点到为止,绝不超过必要限度。有生活经验的人就知道,在那种迫在眉睫和紧张状态,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冷静分析。


我国的最高检曾给过指导意见:“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,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、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。”


确实只能作为指导意见,因为意见到了各地方检察院,改变不了什么。当地检察院可以明确表示,我们已经充分考虑过了,依然认为王勇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。


所以不能说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胡来,人家确实有法可依。


或者说,根据现行的法律,该案件最终的结论无论是正当防卫、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人,都是合法的。


但从舆论的角度看,法律似乎出错了。因为我们从最朴实善良的角度出发,王勇就是见义勇为。为什么我们会这么认为,并且坚信这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呢?


因为大众有最基础的常识,由日常生活积累的道德和习俗构成的常识。感受到巨大委屈的17岁少年王勇的直觉感受是这样的:


王勇才17岁,就读于当地一个技校,并不是知识分子,显然也不精通法律条文。他的困惑和委屈都是从小到大的经验,见义勇为为什么竟然错了?那以后这样谁还敢做好事呢?


我们假设一下这件事发生在农村,结局会是什么样的?首先村里的舆论只会让猥亵者和某豪的家人抬不起头,鼻子被打碎了只能认了,不会有底气跟王勇索要赔偿。如果佳佳的父亲性格刚烈一些,和某豪还得再被揍一顿。看似没有严谨权衡“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”,但道德的原则性更具智慧,这些智慧也是一种善的常识:猥亵女孩,活该被揍。


这个假设更真实的情况是,如果三个人都是一个村的,这件事通常不会发生。因为习俗和伦理规范作用在熟人社会特别有力量,它们能够“确保人们的行为保持最低限度的协调性”。


习俗、伦理规范与法律一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大框架。法律是强制性的,而习俗规范则是社会成员共同信奉的信念,看似很弱,也没有严格的细则条文,但违背的成本是高昂的,尤其在熟人社会,虽不至于被外力强制,但极有可能被孤立。


习俗和伦理规范也是地方自治的基础,不需要任何一点纠纷就求助于法律,恰恰相反,过去农村地区真正诉诸法律的纠纷比较少,都可以当地消化。


正如哈耶克说的:“约束力小于法律的道德规则和习俗具有重要的,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……它们对于社会的促进作用可能与严厉的法律规则不相上下……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,自由就不可能正常地发挥作用;只有当人们可以彼此指望对方都会自愿遵守某些原则时,强制才有可能被降低到最小限度。”


当然,传统的习俗和伦理规范以及法律都是在动态演化的。古代中国女人裹小脚是符合伦理规范的,如今已经被唾弃了,这是个人权利意识和妇女地位提高的一个必然结果。传统习俗、伦理规范、法律,这三者不仅撑起了稳定秩序的大框架,彼此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。比如在生育观念强悍的地区,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很难办。


在人口几乎不怎么流动的熟人社会,法律的痕迹很淡,地方自治靠习俗和伦理,可解决大部分冲突。如今城市化让很多人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,也让一些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逐渐消失,法律的重要性更加突出。


回到王勇案件,就是一次道德伦理规范与法律判罚结果的冲突。这种冲突并非完全相反的理解,比如法律干脆就没有见义勇为这一说法。冲突是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存在的解释空间的倾向问题。


给当地检察院施加压力的是舆论,而舆论的源头就是人们的道德认知。见义勇为自古以来都是被鼓励和赞赏的,如果这样的行为竟然遭到惩罚,这不仅不是法治的胜利,这是对人们朴素道德情感的严重破坏。没有人希望生活在一个见义勇为可能被刑拘的社会,出手过重是迫在眉睫威胁下可接受的合理结果。本案中王勇和佳佳还是相识的朋友,如果熟人之间的见义勇为都是这样的下场,未来人们在遭遇威胁之时就更不可能指望陌生人见义勇为。人与人之间只剩下冷漠,作恶之人必定有恃无恐,更加猖狂。“见义勇为”这四个字也将只存在于传说之中。这样的判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难以估量的。希望这次检方的复查能慎重考虑到这些,给王勇和他的家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结果。


上篇:说说代孕

推荐:原来人真的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


题图:Georges Seurat



长按二维码关注吴主任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